11月11日的資金流向數據方麵,主力資金淨流出144.31萬元,占總成交額1.51%,遊資資金淨流出38.23萬元,占總成交額0.4%,散戶資金淨流入182.54萬元,占總成交額1.91%。
11月11日的資金流向數據方麵,主力資金淨流出773.27萬元,占總成交額0.81%,遊資資金淨流入4674.26萬元,占總成交額4.87%,散戶資金淨流出3900.99萬元,占總成交額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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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偉[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教授]
近日,中央網信辦秘書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聯合發出通知,決定自2024年11月24日起至2025年2月14日開展“清朗·網絡平台算法典型問題治理”專項行動,行動的核心目標是嚴禁利用算法實施大數據“殺熟”。
事實上,大數據“殺熟”並非一個新鮮的話題。早在2018年一些主流媒體就曾針對大數據“殺熟”做過專門報道,“大數據殺熟”還被評為2018年度社會生活類十大流行語之一。6年多的時光彈指一揮間,立法、執法和司法領域對此的回應不可謂不積極,相關立法猶如雨後春筍,目前以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為基礎框架的法律機製已經初步建立起來。主管部門多次通過發布警示名單、要求整改等行政執法措施對大數據“殺熟”行為進行治理和規範,也起到一定作用和效果;司法機關也辦理了一批大數據“殺熟”案例,涉及一眾互聯網頭部平台。
從實施的技術背景來看,大數據“殺熟”實質上就是經營者基於信息不對稱及不透明,通過對數據的收集和分析,而實現“千人千麵”的不公平定價。其實施路徑通常是,經營者根據對消費者的個人消費偏好數據(主要包括支付能力、選擇偏好、價格耐受度、家庭構成、網站或頁麵停留時間等)的收集、檢索、分析與挖掘,利用特定忠誠客戶的路徑依賴和信息不對稱,就同一商品(或服務)向該忠誠用戶索取高於新用戶的售價,並且該售價差別並不反映經營者的成本差別。
在大數據“殺熟”實施過程中,受侵害的往往是眾多普通的用戶,而不是彼此競爭的商家。普通用戶數量龐大分散廣泛,具體到每一個用戶,其所受損失往往金額不太大。消費者如果要維權,可能在時間成本、經濟成本上都不太劃算。這就意味著,大數據“殺熟”本身不容易被發現,即使被發現了也很少人會去維權。
從監管依據來看,現有法律機製並不缺乏相應的抓手。在交易定價上,大數據“殺熟”的不同定價是基於商家利用技術優勢所掌握的信息不對稱,而不是基於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這就直接與價格法所要求的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相衝突。
在交易公平上,商家對於客戶尤其是其老客戶(或者忠實客戶)反而索要高價,商家隱瞞了對其他客戶給予更低價的事實,對老客戶展示更高價格,使老客戶誤認為該價格是針對所有客戶,誘導老客戶以更高價格與之交易。試想,如果知道新用戶反而能獲得更低的價格,哪位老用戶還願意花高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早已明確,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無疑,大數據“殺熟”嚴重損害消費者公平交易的權利。
客戶在交易中往往處於信息“繭房”之中,獲取信息的渠道比較單一,所獲取的信息往往不夠充分。一些商家故意屏蔽消費者獲取完整信息的可能性,並利用消費者的信息劣勢來獲利。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的知情權是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重點保護的一項基礎性權利。這種利用信息不透明來收取不合理高價的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從本次四部門的監管通知來看,可以預見未來對於大數據“殺熟”的監管力度會更猛。當下的關鍵是,監管措施如何落地,示範效果如何達成。
筆者建議,首先應該積極塑造算法向善止惡的正確氛圍,促進各平台將此精神落實到軟件的開發思路中去。其次,在當下重點執法階段要積極支持頭部企業、大型商家以身作則,盡快形成示範效應。考慮到頭部平台違法成本更高,其相應的自律性也更強,其開發的APP也往往更規範。相較而言,一些用戶數量不多的小眾APP如何加以監管?這反而對監管提出了更大的挑戰。第三,要注重協調各方共同參與,形成監管的合力。目前,各種APP通常都通過手機的應用軟件商店來下載安裝,應該進一步發揮手機廠商的技術優勢和規模效應,優化APP入駐軟件商店的審核機製。努力形成軟件廠商自律自查、入駐軟件商店積極審核、行政部門個案重罰的多層次監管機製。
算法的實現畢竟是在後端,前端用戶對算法如何設計的直觀感受並不明顯。除非有明顯的被“殺熟”情況被發現,否則“殺熟”算法就會被嚴密地隱藏起來。監管部門如何去發現和糾舉內含於軟件代碼背後的算法,這在技術能力和經濟成本上都是一項挑戰。監管部門顯然對此有所考慮,此次通知要求算法要做到公開透明,要以適當方式公示算法推薦服務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圖、主要運行機製等,確保簡單、清晰、可理解。但考慮到算法往往是各軟件廠商的核心的商業秘密,要做到公開透明就必須在信息披露的形式上掌握好尺度和分寸。同時,此次聯合發文的單位包括公安部門,這一方麵肯定能夠起到較好的震懾作用。但公安部門履職有著嚴格的法律依據和法定程序,需要進一步建立監管的部際協調與移送機製。
大數據“殺熟”成為當下算法治理的重點,廣大社會公眾是樂見且支持的。如何持續優化監管,獲得長效治理效果,值得大家後續進一步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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